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瑩律師 陳彥勳律師 丁○○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盧柏岑律師 翁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六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本院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7 月10日智院真98技協38字第0980003123號函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