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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3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3號

上訴人
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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