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陳靜芬
- 當事人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3號聲 請 人 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恩諾公司)因研發資金流動幅度過大且股東擅自招攬生意,致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遭退票,又有董事及主管私自承攬業務,無法兌現,經查核帳目發覺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因公司尚有資產及應收帳款可供償還,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聲請宣告公司破產。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11 條第2 項、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百恩諾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而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同理若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總額尚不足清償破產程序之費用,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之時,依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破產程序之進行已無必要,亦應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申報之債務(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借款、勞健保費、積欠員工之薪資及年終獎金等)為新台幣(下同)14,802,769元,及未履行承攬工作之勞務債務為3,036,918元,合計總負債為17,839,687 元,業據其提出債務明細表、債權人清單等資料為證,而聲請人陳報其有可供清償債務之應收帳款1,680,970 元、未收取之承攬工作報酬1,278,000元,合計總債權為2,958,970元及資產零組件一批,有聲請人提出之應收帳款、應收債權清冊、資產零組件明細表為證。惟查上開應收帳款債務人數有26人,金額自2,625 元至數萬元不等,金額不多且過於分散;其未收取之承攬工作報酬債務人亦有22人,債權是否能全額收足、有無瑕疵扣款問題,恐需透過訴訟程序始能確定;而所申報資產零組件一批則為90、91年間購置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實驗用離心機、試管、吸盤、分析儀器、實驗桌、辦公設備等,經扣除折舊價值後,其殘值不高,且該零件及設備用途特殊,其變現性亦有疑問。又該公司自92年度起未向稅捐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現今營業財產狀況如何不明? 經本院於94年11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現有財產明細及所在何處,該通知已於94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並經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於94年11月26日領取,有送達回證暨簽收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上述財產是否尚屬存在亦有疑義;且縱令上開財產存在,該公司積欠之債務高達17,839,687元,而聲請人之財產數目過少且變現處理程序繁複,若果進行破產程序,破產財團顯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等破產程序費用,破產程序進行要無任何實益可言,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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