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7號
- 原告
- 諺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捷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