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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介源方彬彬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華峰交通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溪雄
被上訴人
匯安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傳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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