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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介源方彬彬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億勵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上訴人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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