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小瑩陳靜芬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5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原是夫妻,於民國90年11月間離婚,嗣上訴人於91年1 月3 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補償費及分配剩餘財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 號),兩造於91年4 月30日法院審理時達成協議,就上訴人購買台北縣新店市○○街92之3 號1 樓房屋(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下稱系爭房屋),向第九信用合作社所借貸之房屋貸款,在該屋由債權人拍賣抵償後,不足之數由兩造平均分擔,並經記明筆錄。現該屋經拍賣取償,尚有債務餘額新台幣(下同)482,751 元,業由上訴人清償,被上訴人依前揭和解內容,應分擔一半即241,201.5 元,爰依和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因而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1,20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辯稱:兩造從未達成訴訟上和解,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號事件91年4月30日審理中,兩造雖就系爭房屋拍賣後平分債務表示初步之意願,但被上訴人提出婚姻關係中購買之店面花1,100,000 元、給婆婆750,000 元、被上訴人支付貸款之本息、上訴人購買喬丹鞋300,000 至400,000 元、cefiro3.0 約1,000,000 多元部分應如何分配等問題,兩造並未達成協議,故未達成和解,是以,上訴人於該案91年5 月17日之陳報狀仍聲請法院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及另訂庭期和解,足見兩造在前案並未達成和解,該案最後以「視為撤回」終結,並未作成和解筆錄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之爭點:㈠兩造在前案有無對於系爭房屋拍賣後債務一人一半達成協議?㈡兩造在前案是否對其他條件沒有達成協議即第1 點爭點不成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系爭房屋拍賣後債務各自分擔一半達成和解,並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 號91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為證。經查,上訴人基於民法第1027條補償請求權及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前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 號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18,62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該案於91年5 月22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因上訴人逾4 個月未續行訴訟,故視為撤回其訴終結,業據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宗查明,足認該案並非以訴訟上之和解終結,兩造並未於該案中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惟兩造於該案91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曾主張:「我們請求銀行拍賣房子差額兩造平均負擔」(當日筆錄第3 頁倒數第5 行),被上訴人則稱:「同意銀行拍賣房子後所剩債務兩造平均分擔」(當日筆錄第3 頁倒數第2 行),有前揭案件筆錄可稽,應認兩造對於系爭房屋拍賣後債務各自分擔一半之和解條件,已經達成合意。

㈡按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未成立者,當事人一造在試行和解時所為讓步之表示,並非訴訟標的一部之捨棄或認諾,不能以此為判決之基礎,有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58號判例意旨可參。又按未經成立之和解契約,在和解進行中當事人所為讓步之主張,不能採為判決之根據,亦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02號判例意旨可參。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號案件中,只有前揭剩餘債務各自分擔一半之條件,並舉出證人即前案之訴訟代理人蕭元亮證稱:「(提示91年4 月30日上開案卷筆錄,其中被上訴人有同意房屋拍賣後所剩債務,兩造平均分擔,當時陳述情形如何?)拍賣後所剩債務,兩造平均分擔,是我們提出之來和解方案。當時對造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有同意,是訴代講的,被上訴人有點頭。我當庭有請求法官作成和解筆錄,但法官不肯,認為沒有具體的金額」、「(當時雙方當事人有無爭執其他條件?)沒有」、「(講這個事情後,到退庭前雙方有無再談其他問題)沒有,因為法官說不能作和解筆錄,所以就改期」等語為據。被上訴人則主張兩造間除前揭債務各負擔一半之和解條件外,另有其他和解條件最終並未達成協議,故未成立和解等語。經查,兩造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9 號家事事件,有關系爭房屋所餘債務之分配已達成合意,固有前揭筆錄為證,惟筆錄僅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無法完全記載被上訴人當庭之全部陳述,尚難僅因該筆錄之記載,即排除被上訴人有關兩造另有其他和解條件未合意之主張。況該案因已終結,記錄其訴訟程序之錄音帶已無保存,故無從加以調查,有該院94年5 月30日北院錦家祥91年度家訴字第9 號函,在卷可稽,更無從查證兩造當時之真意為何。又查,被上訴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前案中,除房屋拍賣後之債務問題外,另提出婚姻關係中上訴人購買喬丹鞋300 雙(300,000 至400,000 元)、cefiro3.0 (約1,000,000 多元)應分配給被上訴人等主張,而上訴人於該案中亦就被上訴人前揭主張加以爭執,有被上訴人於該案中提出之答辯狀及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調查證據聲請暨準備書㈠狀可稽,應認被上訴人主張於前案中兩造除系爭房屋拍賣後剩餘債務外另有其他條件未達成合意等語,尚屬有據。再查,前案91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固記載兩造對於系爭房屋拍賣後債務各自分擔一半部分,已有合意,業如前述,但並未記載被上訴人同意不再爭執前揭其他財產分配問題,而證人蕭元亮亦未證稱被上訴人當時已同意不再爭執除系爭房屋拍賣後所剩債務以外之財產分配問題,況依上訴人於該案91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系爭房屋當時只是被銀行查封,並未開始拍賣,上訴人並請求給其兩個星期查報,顯見兩造雖有部分達成合意之情形,但因事實基礎並非十分明確,以致該期日無法繼續進行其他和解條件之討論,法官因而諭知改期續行,尚難認為其試行和解程序已經終結,亦難認為兩造就全部之爭議已獲相互讓步並達成和解。是以,前揭案件筆錄所呈現兩造對於系爭房屋拍賣後債務各自分擔一半之合意,應認僅屬訴訟上試行和解中,當事人對於部份條件之讓步,被上訴人既有夫妻其他財產分配之爭執,自非全部爭點之和解,依前揭說明,尚難採為兩造已達成民事上和解之依據。

五、綜上,上訴人依和解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41,2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判決駁回其訴,理由雖有不同,結果並無二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所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