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9,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