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