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4年8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