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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6號

抗告人
原告
成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被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4年8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4年8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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