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品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