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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九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商唐納森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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