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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告
甲○○
被告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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