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