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