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3號
- 原告
- 昇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I95代 表 人 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號2樓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另行交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8,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