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日大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陳素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63,1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