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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告
祐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展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4,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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