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碧銹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零叁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碧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3日邀同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
    借款2 筆,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2,200,00
    0 元,約定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碧銹公司之
    前開借款,自94年7 月14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原
    告催討,迄未清償,合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462,303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被告碧銹公司為借款人
    ,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負清償之責,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故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項 分別定有
    明文。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
    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況按保證債務,除契約
    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
    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740 條及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碧銹公司
    積欠原告借款未還,尚餘本金2,462,30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碧銹公
    司為借款人,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負
    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462,30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