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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丑○○ 通訊址
被告
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韓商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 Electronics Inc.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戊○○
被告
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被告
You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庚○○ ○○○○
被告
癸○○ ○○○○

       壬○○ ○○○○

       辛 ○○○○ ○

       乙○○○○○○

       丁○○○○○○○

       甲○○ ○○○○

       丙○○○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供證明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狀內所稱證物之繕本,以及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94年9 月14日起訴時,非但未記載及檢附起訴狀所載「原證1 」至「原證8 」之證據,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94年10月24日通知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供證明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應提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證物數。

二、次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6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1.何人於何時對何人為侵權行為?侵害何種權利?原告受有
      如何之損害?被告何人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受害間有何因
      果關係?原告之請求權基礎 (即法條依據)為何?
    2.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原告對於被告何
      人之違反公平交易法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得依據何法條
      規定對何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3.被告何人有如何之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與原告何干?
      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得依據何法條規定,對何被告
      得請求違反秘密法之損害賠償?
    4.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司法第幾條之規定?對原告造成如
      何之損害?原告依據公司法何法條之規定,得對於何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
    5.被告何人有如何之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
      如何之損害?原告對何被告請求不當得利?
    6.原告受有如何之律師費損失?被告何人何以應對原告委任
      律師之費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
    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
    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
    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
    (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
    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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