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 告 張得清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原 告 眾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金華 原 告 張立武 戴芷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柯清貴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榮律師 被 告 洪英順 曾堅志 曾健倫 號3樓 被 告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鑫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呂昱德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