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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碧銹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街113 之1 號7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市士林區○○○路91巷2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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