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原 告 永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漢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霖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3,602 元,應繳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