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楊惠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被 告 品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端文 被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張國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1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