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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楊惠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被告
品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端文
被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訴訟代理人
張國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1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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