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宣玉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
- 被告
- 品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端文
- 被告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敏清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1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