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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介源林政佑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炘禾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北市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雲林縣
被告
甲○○ 原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炘禾企業有限公司、丙○○及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炘禾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丙○○及被告甲○○公示送達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訴狀繕本、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及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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