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10號
- 原告
- 穎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芳
- 原告
- 乙○○
- 被告
- 俊毅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俊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事務所、被告甲○○之住居所地均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54巷42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