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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告
穎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原告
乙○○
被告
俊毅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俊毅營造有限公司之事務所、被告甲○○之住居所地均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街54巷42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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