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季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季德有限公司、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季德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8日邀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季德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3,000 萬元為限,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季德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 萬元,約定於93年12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5.03% 計付,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 成,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 成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借款。詎被告季德有限公司竟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本金1,996,16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96,163 元及自93 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3%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 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季德有限公司、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1件、保證書影本1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為任何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96,163 元及自9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3%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 成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