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86號被 告 信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4年12月5 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4年12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項 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