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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3,5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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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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