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43,5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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