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48號
- 原告
- 千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 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