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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告
品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桃宗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被告
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將「原告」、「被告」誤植為「被告」、「原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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