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 原告
- 品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桃宗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 律師
- 被告
- 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將「原告」、「被告」誤植為「被告」、「原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