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品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 元 ,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9 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