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蕭世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孫家瑞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楊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