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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 原告
    孫家瑞
  • 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蕭世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孫家瑞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楊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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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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