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 被 告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