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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楊智勝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上訴人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2,681,995+1,023,239=3,704,934)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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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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