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2,681,995+1,023,239=3,704,934)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