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2,681,995+1,023,239=3,704,934)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