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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2,681,995+1,023,239=3,704,934)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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