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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告
鑫聖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穎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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