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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告
鑫聖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穎芳
被告
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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