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鑫聖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穎芳
- 被告
- 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