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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
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煌進
被告
王銘賢

      劉素敏

      賴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銘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煌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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