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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北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臺北

             號6

           上列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甲○○公示送達民國94年3 月8 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4年4 月25日及94年5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8 月30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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