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翔安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合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4,000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2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