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趙傳寶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任 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