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趙傳寶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 被告
- 中國文化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任
- 訴訟代理人
- 曾習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介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介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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