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8,49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4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4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