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2號
- 原告
- 吉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艾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6,0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26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