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眾大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拾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