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 告 坤眾大地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1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