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蔡則
- 原告
- 蔡則
- 被告
- 廣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於起訴狀載明係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顯在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 號判例參照),參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