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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蔡則
原告
蔡則
被告
廣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於起訴狀載明係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顯在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 號判例參照),參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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