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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告
廣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33,82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0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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