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3號
- 原告
- 廣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