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2號上 訴 人 宏林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6,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