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宏林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6,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