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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告
將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至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吳盛堂」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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